骨折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,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

时间:2024-04-28 作者:黄南律师

关于骨折伤残鉴定的具体规定:属于工伤引起的骨折,要结合器官损伤、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;属于侵权损害引起的骨折,进行伤残鉴定的时候应该在治疗结束后,伤残鉴定的标准可以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要求确定;其他。法律依据: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
4.
1.1
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、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,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,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骨折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根据器官损伤、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等因素综合鉴定。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,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,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。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,以重者定级;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,最多晋升一级。
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
4.
1.1综合判定法律依据: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
4.
1.1综合判定
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》
4.
1.1综合判定
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、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,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,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。
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、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。
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
法律分析:骨折需要司法鉴定,没有相关标准一般是由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受害者的伤情进行鉴定的,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、种类、数量、性状、保存状况、收到时间等。法律依据: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,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、完整、充分的鉴定材料,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、种类、数量、性状、保存状况、收到时间等。
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,应当向委托人提出。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、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。

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176zz.cn/369313.html 转载请注明出处!

友情链接: 连云港律师 湖州律师 乌鲁木齐律师 阜阳颍州区律师 杭州债权债务 岱山律师 杭州房产律师 铜陵铜官区律师 商水县律师 东营律师 西安灞桥区律师 贵州律师 六盘水律师 佛山律师 上海律师 齐齐哈尔律师 承德律师 济宁律师 襄阳律师 广元律师 定西律师 婺城律师 弋阳县律师 深圳南山区律师 惠州惠城区律师 保山律师 江门律师 曲靖律师 绍兴律师 泰州律师